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问: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并对该保险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那么这个商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河南会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3.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4.问:企业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仍存在未结清税款的,应当如何补救?
答: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以及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同意其简易注销。按照制度设计,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存在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在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税务部门即不提出异议。企业如无其他异议内容,即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5.问:环保税与排污费征收主体有哪些不同?
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境保护税确定的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